close

http://goo.gl/URy8ZL

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49款1.事實發生日:105/03/022.公司名稱:元大韓國3.與公司關係(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):子公司4.相互持股比例:54.2%5.傳播媒體名稱:不適用6.報導內容:不適用7.發生緣由:原告(MG KFCC等128名)向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被告韓國美林證券及元大韓國於2006年間(當時為前身東洋證券時期)銷售金橋資產管理公司發行之房地產信託基金即金橋第17號特別資產信託,未盡相關說明與注意義務,故要求元大韓國應與金橋資產管理公司、韓國資產信託公司及韓國美林證券負連帶責任。8.因應措施:元大韓國將依法應訴答辯。9.其他應敘明事項:本案係發生於2006年間原東洋證券時期,原告相關主張與已知事實尚有差距,且相關責任主張於法不合,元大韓國將於釐清具體事實後為答辯。
00170B66A3D1949B
arrow
arrow

    yujt65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